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的张某交通肇事后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归属于有意驶向还是肇事逃离现场。2015年8月30日,陈某驾驶员闽EXXX号二轮摩托车意欲右侧打破同方向车辆时撞击到路右侧水马,连人带车倒地,被由张某驾驶员的闽CXXX号重型悬挂牵引车机车闽CXX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碾压,导致陈某伤势抢救无效当日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再次发生后,张某驾车驶向现场,经电话通报张某于2015年9月1日主动到交警部门因应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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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的张某交通肇事后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归属于有意驶向还是肇事逃离现场。2015年8月30日,陈某驾驶员闽EXXX号二轮摩托车意欲右侧打破同方向车辆时撞击到路右侧水马,连人带车倒地,被由张某驾驶员的闽CXXX号重型悬挂牵引车机车闽CXX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碾压,导致陈某伤势抢救无效当日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再次发生后,张某驾车驶向现场,经电话通报张某于2015年9月1日主动到交警部门因应调查。经交警部门确认:陈某不应分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分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的闽CXXX号重型半悬挂牵引车归属于泉州某运输公司,并且该车在中国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再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陈A某、叶某与运输公司达成协议了调停协议。陈A某、叶某将人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 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保险费陈A某、叶某十万余元;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保险费陈A某、叶某保险金二十八万余元。【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其争议焦点的张某交通肇事后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归属于有意驶向还是肇事逃离现场。法院指出,张某并不坚称本案事故再次发生而驾车驶向事故现场的事实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证实,该确认是有权机构依法做出,其证明力不予接纳。并且张某能主动到交警部门因应调查,即不不存在逃离现场或逃出的事实,故确认张某归属于有意驶向。

而保险公司主张张某归属于驾车逃出事故现场,且保险正当理由条款的限于不以陈木春坚称事故再次发生为前提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说法。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法律维护。本案事故再次发生后,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力不予证实,并依照有关法律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金责任。

张某的侵权行为致陈某伤势后丧生,不应根据事故责任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陈某驾驶员闽E×××××号二轮摩托车意欲右侧打破同方向车辆时撞击到路右侧水马,连人带车倒地,是本事故再次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应根据事故责任分担适当的责任。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再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赔偿金限额范围内赔偿金。陈A某、叶某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再行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的部分再行按照事故各方各自罪过的比例承担责任,即分别由陈某分担70%赔偿金责任,张某分担30%赔偿金责任。张某是运输公司的雇员,其应该分担的赔偿金责任不应由其雇员即运输公司分担。

事故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誓约,不应由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限额内必要缴纳。陈A某、叶某与运输公司已自行达成协议调停协议,协议的内容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不予说法。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的确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离现场是指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追究责任,驾驶员车辆或者被遗弃车辆逃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不道德。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不道德的包含要件有如下四条: 一、逃离现场不道德的主体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人 在一般情况下,逃离现场不道德是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人所为。因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人是事故当事人,有可能分担事故责任,与事故处置具备切身利益关系。只有事故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实行“驾驶员车辆或者被遗弃车辆逃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不道德”。二、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不道德是一种蓄意不道德 早已告诉或应该告诉是自己驾驶员的车辆再次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立刻行驶、维护现场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驾驶员车辆或者被遗弃车辆离开了事故现场的不道德有可能使现场遭毁坏,而驾驶员车辆或者被遗弃车辆逃出事故现场的就包含交通肇事逃离现场。

如果驾驶员人不告诉自己驾驶员的车辆再次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了现场,归属于有意驶向,不属于肇事逃离现场。三、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的目的是躲避法律追究责任 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人逃离现场,瓦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地掌控范围,超过躲避法律追究责任的目的。如果驾驶员人离开了现场,其目的不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责任,而是其他目的,例如继续执行任务的类似车辆事故后必需离开了现场,遵守法定职责;事故车辆驾驶人为了逃离死者亲属的打伤,驾车离开了现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等等,就无法确认为逃离现场。只有其离开了现场的目的是躲避有可能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即使是其假想的法律责任,也包含“躲避法律追究责任”。

四、逃离现场的方式是驾驶员车辆或被遗弃车辆逃出事故现场 第二天或者几个小时以后再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释事故情况是投案自首,是逃离现场后讯问,无法因为讯问而驳斥早已再次发生的逃离现场不道德。综上所述,符合四个包含要件才可确认为交通肇事逃离现场。蓄意逃离现场与有意驶向如何区分 辨别蓄意逃离现场和有意驶向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判断。

一、从轮胎痕迹展开分析 驾驶员人在行车过程中,遇上危险性情况时,采行紧急制动、打方向绕行躲藏是一种本能的反应。蓄意逃离现场不道德是交通肇事后才再次发生的,所以如果现场不存在制动器时的轮胎痕迹或行经轨迹显著变化,则解释肇事车辆驾驶人告诉再次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确认为蓄意逃离现场。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后有意驶向,现场应当既无制动器扯印,轮胎的轨迹也会再次发生显著的变化。二、从肇事的时间、空间条件上分析 蓄意逃离现场的条件是路上人车较少,所以一般再次发生在夜间、午后、清晨、偏远道路上。在白天的繁盛街道上或交通要道,人车密集, 一般情况下,驾驶员人不肯逃离现场。在众目睽睽之下离开了现场,有可能是有意驶向。

三、从肇事后的不道德展开分析 蓄意逃离现场者交通肇事后有可能采行下列不道德: (1)蓄意转变原行车方案——集装箱地点、运营路线、行车方向、时间等; (2)有意识地借口或寻机展开非正常的车辆确保和维修,目的吞噬证据; (3)生产假象、伪证,不道德不长时间,企图蒙混过关; (4)与知情者和得失关系人议定攻守同盟,排斥侦察; (5)事后装病不下班或蓄意跑完长途不归,展开逃离; (6)其他不长时间不道德。一般情况下,有意驶向者会经常出现上述不长时间现象,肇事后不躲藏不藏,不道德长时间。四、从认识部位展开辨别 若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认识部位在车前部位或前轮,肇事车辆驾驶人蓄意逃离现场的可能性大。如果认识部位在车的侧后方或挂车,肇事车辆驾驶人找到艰难,则不存在有意驶向的有可能。

五、从事故形态上分析 如果是撞击事故、碾压事故,再次发生事故时声响相当大,车辆摇晃现象相当严重,则多为蓄意逃离现场。如果是严重刮擦,认识能量和声响较小,则不存在有意驶向的有可能。六、对证人证言展开分析 对目击者留意告知当时所处的方位,否向肇事车收到什么信号(如高声、 截击等),当时肇事车否制动器,若无行驶,行经若无出现异常(如左右摇摆、曲线行经等)。

对知情人除告知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否行驶、若无摇晃、否听见声响外,还要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行驶路线、行车速度、驾驶员人的言行、是不是洗车、技工、换件等。留意分析前后若无对立,若无不合逻辑的地方,与肇事车辆驾驶人的供述若无对立等。七、对肇事车辆驾驶人陈述展开分析 有意驶向者陈述行车过程时,一般心怀坦荡,前后流畅,而蓄意逃离现场者则不会坚称行经现场,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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